日 本 IP 系 统 简 介

工业产权

在日本有发明专利权、实用新型专利权、外观设计专利权及商标权。各权利期限为﹕
(1)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
(2)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
(3)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自登记之日起20年
(4)商标权的期限为自登记之日起10年

 

权利要求的从属关系

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可以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。
对于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在日本上加收费用。是否许可上同类型间的从属关系﹐通常取决于明确与否。
向JPO提出专利申请或请求实质审查时﹐建议重新考虑权利要求的从属关系。
实质审查的费用及专利年费按照权利要求的数量收取。请求实质审查时建议重新考虑减少从属权利要求的数量。

 

宽限期

JPO在特殊情形下允许12个月的宽限期。特殊情形包括﹕
(1)“有权取得专利的人的行为的结果”﹐发明已被公众知悉(在国内外公开的发明、实用新型、外观设计及商标的申请除外)
(2)非出于申请人本意而泄露。
在此情形下,自上述公开事实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向JPO提出专利申请的﹐该公开事实不致使其丧失新颖性、创造性。

 

电脑软件相关发明

电脑软件相关发明可以取得专利。要认定其为发明, 其须是“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思想的创作”﹐“基于软件的信息处理利用硬件资源而具体地实施”是其典型。如果包括下述事项﹐考虑该电脑软件相关发明上具备创造性:
(1)技术领域之间的转用
(2)公知惯用手段的附加或均等手段的替换
(3)将先前硬件技术所执行的功能软件化
(4)将人类所进行的作业方法予以系统化

 

以英文检索日文专利

日文专利资讯可从JPO专利讯息平台即J-PlatPat之英文网站取得。
https://www.j-platpat.inpit.go.jp/web/all/top/BTmTopEnglishPage
欲依有效编号机械翻译日文专利﹐点击「Patent & Utility Model Number Search」﹐选择「Kind」并输入「Document Number」﹐点击「search」。

 

实用新型专利申请

申请人应向JPO提出下述文件:
(1)请求书
(2)权利要求书
(3)说明书
(4)图纸
(5)摘要
请求书应包括申请人姓吊等。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/法人。
全部文件须以日文记载。
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须顺序编号﹐权利要求的从属关系应通过引用权利要求的编号而示出。允许多项从属权利要求。

 

外文书面申请

自1995年7月1日起,日本特许厅(以下简称JPO)受理非经PCT途径之外文专利申请。不论其住址及国籍﹐申请人均可以提出外文申请而取得受理日期(第36条之2第1款)。权利要求书、说明书、图纸及摘要可以以外文提出﹐但著录信息(申请人姓名、发明人姓名等)须以日本记载。申请人须于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提出日文译文(第36条之2第2款)。如果申请人在此期间未提出日文译文,特许厅将发出通知,在通知起2个月内再未提出,则专利申请视为撤回(第36條之2第3款至第5款)。

 

职务发明

日本专利法第35条第1款规定职务发明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受雇人﹐雇佣人则享有非独占的实施权。按照合同或者雇佣规定﹐受雇人将专利权或申请专利的权利让与雇佣人时,受雇人有权取得合理的报酬。

 

审查官的驳回申请的决定

违反下述情形之一的发明,上能取得专利:
(1)发明应具备实用性(第29条第1款)
(2)发明应具备新颖性(第29条第1款)
(3)发明应具备创造性(第29条第2款)
(4)发明上违反公共秩序、善良风俗或公众卫生(第32条)
(5)说明书﹐权利要求书或图纸的修改,上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(第17条之2)。
(6)说明书应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,使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据以实现(第36条第4款)
(7)各权利要求应清楚简要地记载(第36条第6款)
(8)申请符合发明的单一性要件(第37条)
(9)申请人就该发明最先提出专利申请(第29条之2及第39条)
(10)申请人就该发明有权取得专利(第25条、第38条及第49条第7款)

 

分案申请期间

申请人可以在下述期间提出分案申请(第44条第1款)﹕
(1)可以修改的期间(第44条第1款第1项)。包括:
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之前﹐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分案申请。
收到审查意见通知后﹐申请人可以在审查官指定的答夊期限内提出分案申请。
驳回申请的决定后﹐申请人可以在对驳回申请的决定提出审判请求时提出分案申请(境外居住人为4个月内)。
(2)驳回申请的决定后﹐申请人可以在自收到驳回申请的决定起3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(第44条第1款第2项)。
(3)经审查而授予专利权的决定(非经审判而授予专利权的决定)后﹐申请人可以在自收到授予专利权的决定起30日内提出分案申请(第44条第1款第3项)。

 

实用新型技术评价

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,经形式审查,即予登记。
除下述情形之外,任何人都可以对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专利向JPO申请“实用新型技术评价”:
(1)经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审判而审判为无效的
(2)改申请了发明专利申请的
实用新型技术评价对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、创造性等进行技术评价。
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使,须在出示“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”进行警告后,方可进行。